灌云农委会极力回避此事,不接受采访;与分管相关工作的李主任通电话时,他称“刚调来,分管时间很短,不懂(不知道)”后又说到山东开会了找不着他。
中央强调 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坚决严查
采访结束时,记者连线的相关专家认为,从法律上看,本案可以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稿中的养殖场与灌云县南岗乡人民政府在协议中处于法律的同等地位关系,双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协议,就应该受法律保护。不管是何种原因,因南岗乡违约或者是不能履行约定,就属于违约行为,而由于南岗乡政府的违约行为造成养殖场的经济巨大损失,协议方南岗乡政府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受害的潘庆双等受害方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追索相应的赔偿。如果协调、商谈不成,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相关政策法规来看,本次调查的江苏省灌云县出现养殖专项扶持资金突然“张冠李戴”式地没有到达协议中的被扶持单位,这其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可涉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早有规定,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凡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近年来,中央也一直一再强调要加强三农资金监管,今年2月,中央正式公布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意见重申强调,要切实加强财政“三农”投入和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坚决制止、严厉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令人觉得遗憾的是,5月4日,灌云县政府在本网即将发稿时,发来函告称,“《2010年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建议表》只是年度项目安排初步建议方案,不是最终项目确定实施方案,2010年共盈肉鸡合作社高效农业项目未获得省级相关部门批准,不存在‘百万扶持资金被冒领’的现象。并称,灌云县、南岗乡两级政府对该养殖场一直予以重视,2011年为扶持其发展壮大,帮助其申报争取了高效设施农业、菜篮子工程等项目,并陆续拨付了部份项目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将全额拨付项目资金”。试问,如果《2010年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建议表》只是年度项目安排初步建议方案,不是最终项目确定实施方案,那么作为一级政府的南岗乡与养殖场为何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专项扶持建设协议”,这是视法律而儿戏,还是有意耍弄百姓,还是有借此项目实施彼项目之意图?《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协议中规定养殖场扩建竣工并于当年成功迎接召开县农业现场会后南岗乡政府确保的“总面积不低于16800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专项扶持资金”跑哪儿去了?如果,果真是当年申报项目没能批下,且不谈不能批下的原因,为何目前为止,乡政府一直未就“变更合同内容”与受害当事人商谈过一次,受害人手上一直拿着的还是老合同。难道,当地政府有权违法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再者,果真如《函告》所说,灌云县、南岗乡两级政府对该养殖场一直予以重视,原本就生产得好好的养殖场为何在“重视”下变卖、出租,关门倒闭?2010年有合同,有结果,有全县现场会“强劲东风”,该兑现的“专项资金”都未能到位,现在企业关门倒闭了还能大谈“待验收合格后将全额拨付项目资金”,究竟是有要对“倒闭情况”进行验收,还是有意滑稽?“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政府机关依法行、行政诚信是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保证,作为政府部门不但要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法律,而且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万万不能失信于民众,更不能对群众产生侵害,让农民兄弟流汗又流泪!!
0(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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