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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鼓励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等抵押融资

银行业保险业如何做好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银保监会提出了明确要求。
4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明确2020年“三农”领域金融服务重点工作、优化“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进金融扶贫工作、加强监管政策引领、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控七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要支持“三农”领域补短板,保障重点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强化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涉农金融服务。
就涉农金融服务上,《通知》指出,要精准对接疫情防控期间“三农”领域的信贷保险需求,足额保障粮食和重要“菜篮子”品种保供的信贷供给,加强对农村地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融资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乡村旅游产业、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生产以及农民工返工复工就业等金融支持力度。
与此同时,要制定差异化金融服务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适当予以展期、延期、续贷或调整还款付息计划,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及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基层网点信息资源优势,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交易信息、创造交易机会,促进银企对接、企企合作,助力涉农主体渡过疫情灾害难关。
《通知》指出,要优化“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涉农信贷产品服务创新,依法合规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畅通涉农贷款风险缓释渠道,推动涉农保险产品创新。比如,鼓励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地区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自然资源资产等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
《通知》强调,要加强金融服务下沉,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实现基本全覆盖。对于辖内存在银行网点或保险服务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的银保监局,要进一步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确保2020年底基本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对暂不具备机构设立条件的极少数乡镇,可通过设立电子机具和流动服务等方式下沉服务;距离较近且金融需求较小行政村之间,可以采用流动服务和辐射的方式进行覆盖。
在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时间进度上,《通知》明确提出,确保2020年底基本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学习借鉴河南省兰考县、四川省成都市等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经验做法,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防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促进农民金融素养不断提升。
针对近些年备受关注的农村金融风险问题,《通知》也要求,及时纠正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或服务点重复建设、信贷产品过度同质化竞争以及授信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引导构建有差异的农村信贷供给体系。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督促保险机构足额及时理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遏制非法集资向农村地区蔓延。培养农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农民金融素养不断提升,形成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工作部署,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补齐“三农”领域短板等重点工作,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助力补齐“三农”领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打赢脱贫攻坚战和风险防控攻坚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标政策要求,明确“三农”金融服务重点领域
(一)支持“三农”领域补短板。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探索建立城乡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和教育质量水平,改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参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重点农产品有效供给。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围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进出口、储备以及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做好包括生猪产业在内的畜牧业金融服务,发挥银保合力,推动肉蛋奶等稳产保供。要加大对“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支持力度,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金融支持。
(三)促进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做好小农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创业就业金融服务。拓宽小农户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富民乡村产业信贷投入,多渠道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加强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合作经营的金融支持。加大对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返乡入乡人员创新创业,在信贷投放、贷款展期和不良容忍政策等方面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倾斜。
(四)强化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做好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的金融服务,加大助学贷款投放力度。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政策,支持理财产品参与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支持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养老型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其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
(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涉农金融服务。精准对接疫情防控期间“三农”领域的信贷保险需求,足额保障粮食和重要“菜篮子”品种保供的信贷供给,加强对农村地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融资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乡村旅游产业、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生产以及农民工返工复工就业等金融支持力度。制定差异化金融服务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适当予以展期、延期、续贷或调整还款付息计划,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及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基层网点信息资源优势,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交易信息、创造交易机会,促进银企对接、企企合作,助力涉农主体渡过疫情灾害难关。
二、加强金融创新赋能,优化“三农”金融产品服务模式
(一)加大涉农信贷产品服务创新。完善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鼓励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在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拓展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用贷款业务。探索以质量综合竞争力为核心的增信融资制度,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展线上业务,改善农村网络信贷等普惠金融发展环境,为农民提供足不出村的便捷金融服务。
(二)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鼓励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地区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自然资源资产等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框架下,支持有条件地区稳慎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
(三)畅通涉农贷款风险缓释渠道。发挥担保“获客、增信、分险”功能作用,加强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深化政银担合作机制。探索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加强银行、保险信息共享,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对已投保的涉农项目在信贷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予以倾斜。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高涉农贷款专项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比例和覆盖面。
(四)推动涉农保险产品创新。支持各地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探索农村长期护理保险。
三、加强工作合力,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工作
(一)增加深度贫困地区金融供给。进一步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着力提升对未摘帽贫困县、未脱贫人口和“三区三州”135个深度贫困县的支持力度。
(二)努力提高脱贫质量防止返贫。进一步加大对产业扶贫的信贷支持,完善信贷支持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作用,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支持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加快发展当地特色农产品保险和价格保险、收入保险、“保险+期货”等新型险种。扎实开展大病保险等健康扶贫,努力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性支付政策。
(三)统筹兼顾信贷支持和风险防控。督促银行机构认真做好精准扶贫贷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进一步提高贷款质量。认真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定期监测分析和形势预判,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指导银行机构积极争取贫困地区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推动完善扶贫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四)大力开展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和新闻宣传。认真总结梳理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工作典型案例和优秀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面展现银行业保险业扶贫成果。
(五)认真研究脱贫攻坚期后的金融支持政策。研究谋划金融支持相对贫困人口的工作措施,接续推进减贫工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衔接。
四、加强监管政策引领,营造“三农”金融发展良好环境
(一)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各银保监局要结合辖内县域实际情况,协调地方政府加强政策扶持、产业培育,开展融资对接、项目推介,引导银行将新增可贷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发展。要对辖内县域存贷比进行监测分析,制定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提升规划,加强考核引导,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
(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合理增加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要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在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完成差异化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目标。农发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自身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全部贷款中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在监管上实施差异化考核。各银保监局要明确辖内法人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要求。
(三)加强扶贫信贷保险支持。银行业保险业要努力实现精准扶贫贷款余额持续增长、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所在省份贷款增速、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持续增加、贫困户农业风险保障金额持续增长的考核要求。
(四)强化监管政策正向激励。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常态化机制。对普惠型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各机构要做实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营造信贷人员“敢贷、会贷、愿贷”的良好环境,形成一批典型案例,适时报银保监会推介、宣传。
(五)健全数据统计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国保险业普惠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保险业服务普惠金融的考核评估机制。各银保监局要探索建立银行保险机构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级,统筹整合乡村已有信息服务站点资源,推广一站多用。
五、加强金融服务下沉,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实现基本全覆盖
辖内存在银行网点或保险服务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的银保监局,要进一步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确保2020年底基本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对暂不具备机构设立条件的极少数乡镇,可通过设立电子机具和流动服务等方式下沉服务;距离较近且金融需求较小行政村之间,可以采用流动服务和辐射的方式进行覆盖。
六、加强金融改革试点,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
学习借鉴河南省兰考县、四川省成都市等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经验做法,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先行先试,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在平台搭建、信息共享、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产权改革、监管引领等方面凝聚各方合力,激发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内生动力。
七、加强风险防控力度,维护农村地区金融社会稳定
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防控力度,完善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及时纠正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或服务点重复建设、信贷产品过度同质化竞争以及授信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引导构建有差异的农村信贷供给体系。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督促保险机构足额及时理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遏制非法集资向农村地区蔓延。培养农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农民金融素养不断提升,形成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