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情况中,承包者一般把责任和希望寄托在村干部身上,但这也并不保险,姑且不论村干部本身和村里的各种利益纠葛,就算是村干部自己,恐怕也是明哲保身的态度为多。补充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 签了承包合同之后,再签延长承包合同,本以为自己的手续完备,谁知却遭遇了“意外”。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云良村村民叶强安为此还闹上了法庭。 2004年,叶强安与云良村签了合同承包池塘,后来再找到村里,和村里的党员、19名村民代表中的17名签字,又签订了延长合同。到了2005年,当年当选的村小组长上任没多久就告诉他,2004年签订的延长合同手续程序不全,属于无效合同,纠纷双方打起了官司,一审及终审均宣判合同无效。 叶强安认的是村委会的公章和村干部、村民代表的签名,但法律却判定,村民代表的决定不能代替村民大会,合同无效。尽管叶强安很无奈,但法律却是无情。但村里还有和他一样仅仅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就签订了延长合同的人,却没有遭到村里的起诉。他只能感叹“同人不同命”。 村干部没经召开村民会议就决定发包事宜,事后闹起纠纷,导致承包方遭受损失,这在农村比比皆是。按照现行法律,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这种涉及到集体利益变动的重要事情,要经全体村民大会,或者经由全体村民明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才算完善。 想延长土地承包期,主动找村里的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开会是对的,但事情没有做足。事后闹起纠纷,合同被法院判处无效,是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足所致。对于此类事情,有法律界朋友指出,承包户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并一一落实承包的所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