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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模养殖企业超标排放适用不同法律结果大不同 5万以下还是100万元以下?

慧聪水工业网2020年1月21日,中国环境报8版登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如何适用法律?》一文,笔者对其中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的观点有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具体地补充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和罚则,并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定义,是配套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两者之间一脉相承,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共22条,从第82条至93条的罚则均对应于各个章节的规定。列举如下:第82条对应第23条,第83条对应第10、21条,第84条对应第64条,第85条对应第33、37、38、34、40条,第86条对应第46条,第87条对应第47条,第88条对应第51条,第89条对应第60条,第90条对应第59、62条,第91条对应第65、66、67条,第92条对应第71条,第93条对应第77、78条。

罚则对应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罚则单独没有对应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笔者理解,这并不是立法者修订时没有考虑到畜禽养殖污染的情况,而是因为相关规定已经存在于更为具体详细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

以《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例

笔者再以《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例,进一步说明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是不合理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船作业产生的电石渣及其废水,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该条对应的罚则为第17条,罚金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如果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如何适用法律?》一文的逻辑,该情况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应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单位将危险化学品排入水体,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如何适用法律?》一文的逻辑,该情况也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应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