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例说明,不能将有更加具体特殊规定的违法情形适用于《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如何适用法律?》一文所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并不存在。
笔者认为,如果实践中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进行处罚,鉴于二者处罚额度相差较大,可能会导致处罚的案件既侵害了相关群体的利益,也致使环保工作者不得不应对复杂的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观点回放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对于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版)第42条规定的是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二)项规定的是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规定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不适用“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冲突规则。所以,畜禽规模养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不应再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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