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1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承诺书
(样 本)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公司完成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单位:××××,环评工程师:×××证书编号:××××)。现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呈报贵局,我公司请贵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项目选址符合《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规范生猪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17〕12号),符合有关规划,位于可养区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等各类禁止养殖区域。
二、项目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敬老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规范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开展自行监测,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